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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妈妈 发表于 2007-11-21 12:59

区、县级市成立义务工作者协会的程序

各区、县级市义务工作者协会依法成立,应当经过申请筹备成立和申请成立登记两个阶段。
  一、 申请筹备成立的程序
  1、 发起单位(可以是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基层科或联合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单位共同发起)首先向区、县级市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成立的理由、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成立的意义等。
  2、 经区、县级市民政局批准后,再到民组办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 由筹备发起单位签名盖章的筹备申请书;
  (2) 经区、县级市民政局审查,同意筹备申请的,具有文号的批复(原件);
  (3) 叁万元以上的资金证明(由提供资金的单位或部门出具);
  (4) 住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部门出具);
  (5) 拟任义务工作者协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a 身份证复印件;
   b 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个人简历以及奖惩情况等。简历材料需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写审核意见并盖章;
  (6) 区、县级市义务工作者协会会员名单(个人会员须50个以上,团体会员须30个以上,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混合的须50个以上);
  (7) 按《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草拟的章程草案;
  (8) 在民组办领取,并填写好的《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3、 须提交的材料自收齐之日算起60日内,民组办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答复,并通知筹备发起单位。
  二、 申请成立登记的程序:
  1、 筹备成立申请经民组办批复后,各区(县级市)义务工作者协会在批准筹备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再向民组办申请成立登记。
  2、 做好以上筹备工作后,向民组办申请成立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 由发起单位签字盖章的成立登记申请书;
  (2) 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有文号的,同意申请成立登记的批复(原件);
  (3) 义务工作者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单;
  (4) 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
  (5)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章程的会议纪要;
  (6) 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会长)、负责人(秘书长)。
  3、 提交的有效文件自收齐之日起,民组办对完成筹备工作并申请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进行审查的期限为60天,对符合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民组办在规定时限内发出核准登记批复书。

番茄蛋饭. 发表于 2007-11-23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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